重庆秀山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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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工业园区成立于2006年9月,是重庆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总面积40平方公里,由“三园一组团”组成,“三园”即A区综合园、B区龙池硅业园、C区梅江农产品加工园,“一组团”为妙泉片区、清溪片区和溶溪片区所组成的矿产业组团。
其中A区综合园总体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4平方公里,拓展区6平方公里),园区主要以建设A区综合园为主,按照县委县政府“1+2+X”工业发展体系,主要以发展药品食品加工业、智能装备制造业为主,兼顾发展环保建材制造业、消费电子产业、纺织服装织造业等特色产业。B区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主要发展工业硅深加工。C区规划面积10平方公里,主要发展农副产品及林产品加工。矿产业组团规划面积16.5平方公里,主要发展矿产资源精深加工。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秀山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加速推进我县的经济建设,对工业园区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县人民政府授权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
2、入驻企业、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征用。园区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用、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蕞高年限内议定。租用、入股土地的租金、入股作价标准由投资商与园区管委会双方按价格从优的原则议定,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3、工业园区内新建生产型、科技开发型企业和项目,土地原则上按公布的蕞低地价出让。国外知名企业,国内500强,重庆市50强,省(市)级以及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拥有著 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及在2007年6月底以前入驻园区的企业及项目,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土地供给上还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4、工业园区内的商业性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实行公开出让。
5、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可签署协议,在缴纳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后,先由园区管委会垫支代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企业所欠的出让金在两年内归垫。
6、返还土地出让金。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后全额返回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税政策
1、到2010年底以前,经批准,入驻园区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入园区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经批准,三年内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未获批准免征的,根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按全额、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的,或认定为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或出口创汇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60%以上的,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3、投资者所得红利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4、在工业园区内新办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 一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园区为县财税收入独立核算单位。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级所得部分,扣除按本政策用于奖励给企业部分外,其中50%安排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发展。
6、本县各乡镇政府为主引进的入园企业,产值、税收等指标统计考核计入项目引进乡镇。
三、规费政策
1、蕞低限收费。园区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有关规费,按蕞低标准收取,并由园区管委会统收统支。支配权在县级的部分,可先收后返。
2、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县政府同意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3、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标准厂房建设政策
1、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2、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3、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4、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执行15%的所得税率。标准厂房第 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在一月内全额返还。
5、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五、服务政策
1、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园区内实现“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园区内厂区外的道路、绿化、通讯通信系统、电力系统、供排水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铺设至企业地块边界,园区内土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平整。
2、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消防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均由管委会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
六、其它
1、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用地、财税等方面的配套优惠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工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工业园,由企业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支持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BT、BOT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
2、投融资政策。进入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金融财政部门,帮助项目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融资担保、政府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等。
3、低电价政策。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按不高于重庆市辖区内同行业价格执行。高耗电企业可由县自备电网供电,执行不高于周边地区的低电价。
4、激励政策。对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秀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对于园区内的企业,实现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 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被评为重庆市著 名商标或重庆市名 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5、园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及重庆市其它有关优惠政策。园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6、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较本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重庆市政策执行。
7、本优惠政策由重庆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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