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彭水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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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重庆保家特色工业园区于2006年1月获市特色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园区选址在彭水县保家镇区域内,总规划面积6.4平方公里,首期启动面积1.98平方公里规划地域从三江口水电站至保家镇西南部东靠319国道西临郁江。渝怀铁路、渝湘高速公路贯穿园区全境园区至县城18公里至重庆300公里,至黔江80公里,区位和交通优势突出,交通运输便利。
园区附近有220千伏、110千伏变电站各一座(构树坪)距保家35千伏变电站2公里、三江口发电站5公里,供电优势明显。园区临靠郁江、三江口水库,水资源供给丰富。目前已完成启动区1.98平方公里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价报告》、《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和1:500地形图测绘工作。双庆硫酸钡企业于2005年7月入驻园区。
庆市彭水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6.4平方公里,实行“一区四园”(保家循环经济工业园,青平重化工产业园、新田建材工业园和靛水返乡创业园)产业布局。首期启动区保家循环经济工业园3.3平方公里园区定位以农副产深加工和食品加工为主要产业以矿产品深加工、建材及能源工业为辅的综合性工业园区。规划区形成“一带、一轴、两片、两片、两心、多廊、多点”的功能结构。
一带‖一轴‖两片‖两心‖多廊‖多点
一带:沿江结合防洪堤绿化及沿江建筑风貌构建宾江景观绿带
一轴:园区的发展轴,以园区主干道为依托,贯穿工业用地、商业、广场、行政中心、工业 防护绿地,也是工业片区主要景观轴。
两片:由郁江分割形成的南、北工业片区
两心:围绕工业片区的行政、商业等功能,形成的工业区行政中心和商业工业服务中心
多廊:园区背枕青山、前临郁江,空间上由园区道路贯通,形成多条滨水及山体景观通廊
多点:包括工业园区入口绿地、园区下游园、桥头绿地、行政办公广场、商业绿地等景观节点。
企业入驻彭水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第 一条 入驻符合彭水工业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日起,前3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按年度由县财政安排返还给企业;之后5年,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进口生产设备时,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建成后生产经营的第 1—2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拨付给企业;第3—5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安排拨付给企业;之后5年,企业年度环比新增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由县财政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在彭水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兴办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内项目),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2009-2012年新入驻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实行财政定期返还政策,返还比例分别为第 1—2年100 %,第3—5年50%。
第五条 园区企业的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当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在2009—2012年内,实行“两免三减半”激励政策,即前两年财政全额返还,后三年财政减半返还。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营业)之日起的1—2年,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安排拨付给企业;第3—5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安排拨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二、土地及厂房出售出租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修建标准厂房和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视同工业项目对待,在特许经营期内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投资者。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工业企业,使用土地时,先全额缴纳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含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纯收益),再由县财政将土地出让纯收益县级实得部分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凡在彭水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需购买厂房时,享受工业园区厂房购买优惠:一般性项目享受工业地价+建安成本价+微利(5%以内)的优惠;鼓励类项目享受工业地价+建安成本价优惠;投资规模大或税收贡献大或就业带动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的价格优惠。
第十条 凡在彭水工业园区投资的企业,需要租赁厂房的,享受厂房出租价格优惠:一般性项目,按10元/㎡/月出租;鼓励类项目,按5元/㎡/月出租;投资规模大或税收贡献大以及就业带动明显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大价格优惠。
第十一条 国内500强企业、中国行业50强企业或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特别大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土地及厂房出售出租价格。
三、融资政策
第十二条 兴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加工企业及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商贸物流项目,在申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的情况下,自首笔贷款之日起,可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加工企业贴息时间2年,商贸物流项目贴息时间1年。
第十三条 企业用其土地、房屋和生产设备等资产,向金融部门申请用于本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抵押贷款的,抵押资产不足额时,可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融资担保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并达到市上规定的投入产出强度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70%以后的差额部分,可由彭水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县属国有投资公司为企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四、技术创新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列入国家和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已开工建设(或通过鉴定验收)的,国家 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级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列入国家 级、市级新产品开发计划的,每项分别奖励5万元和1万元;通过鉴定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再分别追加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获得国家 级驰名商标或中国名 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级著 名商标或名 牌产品、著 名商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服务保障政策
第十八条 在彭水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置许可外,可实行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适当相分离的公司登记制度,先登记确认其主体资格,经营条件具备后再确认其经营资格,并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为企业代办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工业园区实行封闭管理。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环保检查、抢险救灾外,单位进入企业检查,事先必须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未经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收费。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除按规定享受“绿卡”服务外,企业负责人可直接进入年度优 秀企业管理人员的评选范围。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驻彭水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涉及部分按《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彭水府办发〔2008〕100号)执行。对同一优惠名目可适用一个以上条款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得叠加享受。
本优惠政策由彭水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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